近日,蔡某因为销售侵犯“郎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,领受工商行政处罚。
据悉,2012年4月,蔡某分别从湖南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、四川省古蔺县某酒厂购进“15盛世郎”浓香型白酒300瓶、“國郎”浓香型白酒180瓶,总货值7200元,在玉林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。2013年8月,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,蔡某所销售的这批“15盛世郎”白酒、“國郎”白酒涉嫌侵犯“郎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截止案发时,蔡某已销售出“15盛世郎”白酒170瓶、“國郎”白酒118瓶。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未销售出的“15盛世郎”白酒和“國郎”白酒共192瓶。
经查明,“郎”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,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所拥有,该商标于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蔡某所销售的故意突出使用“郎”字的“15盛世郎”白酒和“國郎”白酒,属侵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“郎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,其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规定,构成侵犯“郎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双生分局依据相关规定,责令蔡某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侵权的“15盛世郎”白酒和“國郎”白酒,并处以罚款处罚。 |